首页 >> 搅拌器

处置僵尸企业要明确地方政府权力界限0临夏

文章来源:南苑五金网  |  2022-09-21

处置僵尸企业要明确地方政府权力界限

山东:3年将处置321户“僵尸企业”,列入今年计划的125户目前已完成84户;

河北:加紧出清“僵尸企业”速度,提前完成年度钢铁去产能任务;

广州:出台整治国有“僵尸企业”方案,用2年至3年基本实现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

随着去产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位置成为共识,各地针对“僵尸企业”的出清正紧锣密鼓地进行。

12月3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制日报社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16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暨供给侧改革法治论坛”在京召开。

“‘僵尸企业’的本质,是大量占有有限而宝贵的市场要素资源,但却不能产生满足市场需求的有效供给。”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在会上指出,为了释放这些宝贵资源,并借助市场将其重新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需要尽快完善破产重组制度和机制。

“僵尸企业”的四条出路

据悉,过去几年我国破产清算案件已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破产法实施9年以来,我国仅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和清算数量已经超过50家;2008年至2015年8年时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近两万件;今年第一季度,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就超过1200件。

“破产案件在上升,法院受理终结案件在上升,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变化。”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李冰表示,推动破产法的实施和依法破产,除了“僵尸企业”外,还存在着其他没有被列入“僵尸”范围或没有围绕当下去产能任务的企业。

从去年以来,国有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动资本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大了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李冰介绍,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战略又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要实施破产重组,这类企业在增多。

对已进入破产退出的企业,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描述其为“重病”。那么,破产退出无疑是其最好的法律出路。

江平认为,“僵尸企业”并非法律概念,其内涵应像自然人有生老病死一样,企业也有生老病死。而“僵尸企业”并没有死,更多呈现了“老”和“病”的状态。根据“僵尸企业”的“得病”程度,江平还给出了4条法律出路。除了上述“重病”企业破产退出这个路径外,其他3个法律出路是:

一是“轻病”,复苏可望,其出路是走扶持发展的道路。“所以我想有一个再生法、更生法,其特点是从金融、公司、税收、劳工、保障就业以及设立专门机构等多方面,来调整法律,完善政策配套,这种法律是现在急缺的。”江平说。

二是“中病”,其出路是重组并购。江平指出,重组并购是政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从目前经济成本来看,破产清算损害太大,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对一些有实际价值的企业进行重组并购,尽量采取市场化的重组并购,政府不进行干预,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

“治疗‘中病’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托管经营。”江平表示,如果找到一家经营比较好的企业,能够用托管方式来经营,利用托管经营的最大优点——原有产权关系未变、只改变经营方式从而改变市场需求,就可改善企业原来销路不畅、产品不合格的状况。

李冰也同样认为,“僵尸企业”有一部分是要退出的,但有一些也不是,应该多措并举。“我们在分析把握僵尸企业时,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因企施策,一企一策。”李冰说,“在归纳企业情况时,我们强调了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最主要的还是要抓住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实施的问题。”

重组需发挥双重作用

2016年,上市公司——江苏舜天(10.960, -0.01, -0.09%)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因债务负担沉重、经营不善面临暂停上市甚至退市风险。由于舜天船舶原有资产已基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接下来要怎么办?难题摆在了管理人面前。

经管理人多轮论证后,首次采取了破产重整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的方式,来化解企业面临的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

“一方面,通过综合运用‘债转股’和现金清偿的多元清偿方式实现100%清偿,实现了全体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零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产重组,注入优质盈利资产,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造血干细胞,不仅有效解决了企业未来经营困难,增强了舜天船舶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也为债权人接受债转股方案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和信心,实现了各方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会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以案例的形式披露了舜天船舶重整案,并介绍了“债转股”、重整过程中进行资产重组、AMC(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元主体合作以及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等多项创新方式。

据悉,舜天船舶重整案也成为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采用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并启动最高院和证监会会商程序的典型案例。

由此典型案例可看出,在确定企业破产之后,实际操作成为了关键。传统的破产重组方式虽然可以帮助企业摆脱发展困境,使企业重新走上正常运营的轨道,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恢复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等目标。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福祥撰文指出,破产重组需要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在重整程序中引入创新手段,帮助企业摆脱发展困境,彻底解决危困企业债务危机;另一方面则需要在重整过程中综合使用各种新型重组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真正解决破产困境问题。

要明确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分工

与其他案件不同,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再次分配等法律问题,还会衍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社会问题,如职工的社会保险与救济安置、税务问题、工商登记问题等。因此,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不容小觑。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看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主要是解决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因破产而衍生的社会问题虽然也需要在破产过程中解决,却并不在审理范围内,法院既无职权也无资源予以解决,这些都是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对此,王欣新建议,要明确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分工,对那些本属于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社会问题,绝不能因为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就全部推给法院,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其职责,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积极协助,另一方面却不需要政府在企业重整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当前,政府庇护本地困境企业大行其道。有的地方政府在重整程序启动前,强令法院拖延乃至拒绝受理对债务人的诉讼,拒绝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强迫纳入所谓的政府统一清偿计划,以地方政府的势力强迫、欺骗银行继续贷款,为维护地方GDP给“僵尸企业”以各种方式的政府补贴。

“这实际上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实行恶劣的地方保护主义。”王欣新表示,“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出面压制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正当权益的行使,干预破产案件正常审理。” 而这与江平在谈到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扶助时的观点不谋而合。

江平认为,政府对“僵尸企业”的扶助有些是“师出无名”,也就是政府补贴企业却没有依据。尤其在煤炭部门或者钢铁部门,如果有这样一个法律,在经济不景气时给予特别的资助,就等于给其“正了名”。

“从这点看,将产业政策提高到法律层面很重要。通过此举,可以避免暗箱操作以及里面的钱权交易,使人们看到法律上的依据;国家也会有配套机构来实施扶持,这增加了它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江平表示。

对此,王欣新建议:“第一,要明确地方政府权力界限,意识到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中所要达到的目标与破产法立法目标存在的差异,从而保证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第二,要堵住地方政府对破产案件的行政干预渠道,干预渠道具体体现在以地方政府官员为主担任清算组管理人、强迫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在违法、不公平的基础上强制批准两个方面。”

上一篇:中国11月PPI涨幅料翻番 加速变通胀输出国下一篇:明年通胀压力会比今年有所上升

不锈钢网带厂家

人字型网带价格

太阳能光伏网带厂家

扬州网链

乙型网带厂